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О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八三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繩字第一四三七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五三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八三0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曉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