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О二號
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有應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二年執聲字第一三八四號、九十一年執他字第一0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台中簡易庭於九十年七月六日以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九八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偵字一0四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確定。茲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七年一月間另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廿五日以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二年五月廿六日(聲請人漏載日期)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