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九號(八十八年偵字第二二0四七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三四六、八五0三號及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之規定應於刑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年七月廿五日開始執行強制工作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機關即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以上,經執行機關函送有關資料,以受刑人在執行期間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為該強制工作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經本院覆核上開事證,有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九十二年六月十日泰所教字第0920001521號函附之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之報告表等附卷足參,認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