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屏簡字第171號
原 告 黃俊仁
被 告 林水寶
林清原
林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及 林清豐 公同共有被繼承人 林簡 金治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
產,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原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被告
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俱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第三人林清豐因積欠原告債務而經判決確定,原
告並持確定判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
產(下合稱系爭遺產)原為被告及林清豐之被繼承人林簡金
治所有,現由被告及林清豐公同共有,且被告及林清豐之應
繼分比例係如附表二所示。又林清豐就系爭遺產怠於分割,
致原告無法就林清豐於系爭遺產之應有部分聲請強制執行。
為保全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等規定提
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與其所述相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函文、本院核發之執行命令、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
106年度訴字第264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本院屏東簡
易庭查詢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107年4月27日南
區國稅屏東營所字第1071303262號函附被繼承人 林簡金治 之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7日
屏營字第1072900361號函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
部107年6月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70040293號函各1份
(本院卷第4至14、17、20至21之1、23至25、55及58頁)
在卷可稽,並經調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4號及105年度
司執字第43540號卷宗查明屬實。又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參酌,自堪
信原告主張屬實。
㈡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
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前段定有明文。而該規定
須以有保全債權之必要為前提,即債權人如不代位行使債務
人之權利,債權即有不能受完全滿足清償之虞,債權人始有
因保全債權之必要而行使代位權。申言之,倘債之標的與債
務人之資力有關者,如金錢之債,債務人應就債務之履行負
無限責任,債務人茍有資力,債權即可獲得清償,若債務人
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債權之經濟上價值即行減損,故代
位權之行使應以債務人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為要件。若債
務人未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者,債權人即無行使代位權以
保全債權之必要。準此,債權人僅於債權有不能受完全滿足
清償之虞時,始有保全債權之必要;且所謂「保全」,係指
保全債務人所有之責任財產,以確保債務人得用以清償債務
而言。查原告主張林清豐迄未清償其債務,其責任財產實不
足以擔保能清償所積欠之債務,業如前述,是原告之債權確
有不能受清償之虞,自有保全其債權之必要。從而,原告依
民法第242條前段規定,代位林清豐行使其之遺產分割請求
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
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繼承人欲終止公同共有關係,
僅能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復為同法第
830條第2項所明定。查被告間就系爭遺產,並無因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之情,亦無不分割之協議,是原告代位請求將系
爭遺產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
理由,亦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上開各規定訴請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又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
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
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具非訟性質
,兩造均因本訴互蒙其利,倘僅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然
有失公平。是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應由原
告按林清豐之應繼分比例為分擔,並由被告按如附表二之應
繼分比例各自負擔,始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
項。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旻葳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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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遺產名稱│
├──┼──────────────────┤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債權450,486元│
├──┼──────────────────┤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公館郵局存款│
││債權7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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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姓名│應繼分比例│
├───────┼─────┤
│被代位人林清豐│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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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林水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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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林清原│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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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林麗珠│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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