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埔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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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埔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森林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埔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設臺中市○區○法定代理人 魏耀聰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刑事部份(民國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五三號),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判決在案,茲原告於同年月十三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文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湯文億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