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以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九○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三年五月三日確定在案。茲因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二月二日更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四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五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確定在案,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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