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338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0,621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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