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4年度馬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         94年度馬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澎湖縣警察局馬公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4年度
馬警分三字第094223050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4年4月5日2時50分許。
 ⑵地點:澎湖縣馬公市○○街○號。
 ⑶行為:加暴行於人。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驗傷單等。
⑵被害人 王舒儀 之證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抗告
,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吳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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