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 94年度馬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澎湖縣警察局馬公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4年度
馬警分三字第094223050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4年4月5日2時50分許。
⑵地點:澎湖縣馬公市○○街○號。
⑶行為:加暴行於人。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驗傷單等。
⑵被害人 王舒儀 之證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抗告
,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吳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