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保險簡字第一О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 律師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吳信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汽車保險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依兩造所約定之契
約條款第二十二條約定,合意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
法院,有契約條款乙份在卷可查。而系爭契約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住所地係在
新竹市,有汽車保險單及起訴狀各乙份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本事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揭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