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4年度旗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裁定   94年度旗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
  被處罰人 甲○○
右被處罰人違反社會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旗秩字第2
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
罰鍰新臺幣9,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並提出裁定書、送達證書、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
通知單為證。
二、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准許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
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龔 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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