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屏簡字第二一號
原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事實及理由第五項第三行記載「本件上訴人」,應更正為「本件被
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