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一、聲請人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乙○○發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