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681號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王淑娟
被 告 吳茂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零貳佰元,及自民國93年10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3年1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