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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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官陳冠學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