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嗎啡及安非他命係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二一號甲○○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扣案之毒品海洛因0‧七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本院經核與規定相符,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