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勇奮
法官林淑婷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