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八號
聲請人福利皮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貳仟柒佰元後,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三七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第二三七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等語。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0號第三人異議事件卷宗審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秋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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