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埔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勳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國讚 等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105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價額之核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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