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橋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被移送人   裴台章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6年
1月12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06701695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裴台章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
扣案之吸食用塑膠袋(含強力膠)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裴台章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1月6日14時37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巷○號。
㈢行為:將非煙毒或麻醉藥品之強力膠置入塑膠袋後吸食強力
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 柯彥良 之證述。
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查獲照片4張。
㈣經警當場查獲內裝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
三、扣案之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係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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