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5年度橋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橋補字第209號
原   告  楊宗智 即信源起重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欣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271元,應繳裁
   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4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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