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易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四六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被告雖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辯論,然於事後具狀聲明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請求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楊子莊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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