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8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3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農業發展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83號上訴人 蘇洋昌 訴訟代理人 康立平 律師
郭世昌 律師被上訴人新北市三峽區公所代表人 周晉平 (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烟欽 上列當事人間農業發展條例事件,被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又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代表人原為 陳文俊 ,本件判決於民國109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109年5月27日判決,判決書於同年6月9日送達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代表人則於同年月10日變更為周晉平,業據被上訴人機關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淑婷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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