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中信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備註欄「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南投地檢107執更助611號)」,應更正為「編號1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臺中地檢107執更助611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爰裁定予以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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