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9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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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9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九○號
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己○○
甲○○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己○○、甲○○、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零壹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被告己○○、戊○○、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參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被告己○○、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叁萬伍仟柒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己○○、甲○○、戊○○連帶負擔三十分之一、被告己○○、戊○○、丁○○連帶負擔三十分之一,餘由被告己○○、甲○○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陳述:
一、被告己○○前分別邀同其餘被告甲○○、戊○○、丁○○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新台幣(下同)二百三十萬元,並立有擔保放款借據,借款期限、攤還方式、利息利率、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計算之約定悉如借據所示。
二、詎料被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起即陸續未依約履行已逾一期以上,經通知竟未為繳納,依擔保放款借據條款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擔保放款借據、放款借據各二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甲○○、戊○○、丁○○部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己○○部分: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確有向原告借款,但伊現待業中,無力清償。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所訂擔保放款借據、放款借據第十三條約定,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有管轄權。又本件被告甲○○、戊○○、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擔保放款借據、放款借據為證,且為被告己○○所不爭執,被告甲○○、戊○○、丁○○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物,認原告主張之借款及連帶保證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間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己○○積欠上開借款未為清償,被告甲○○、戊○○、丁○○未履行保證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附表:
┌───────┬────────────────┬───────────┐│本金│利息│違約金│├───────┼────────┬───────┼───────────┤│││││││期間│利率(年息)│││├────────┼───────┤││壹佰參拾柒萬貳│八十七年│百分之九│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仟柒佰柒拾參元│八月二十日│點七五計算│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伍拾陸萬貳仟玖│八十八年│百分之九│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佰參拾陸元│二月二十│點七五計算│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至清償日止││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