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82號原告 柯伯翰 臺中市○區○○路○○○號13樓被告 童英明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05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陳怡君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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