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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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80號原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藍明浩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
袁世武 魏欣怡 被告 林李美惠
林賢三 蘇圀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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