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251號
原告 練清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宇秦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原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10,000元,惟原告與共同侵權行為人即被告 陳宜君 以40,000元成立調解,但約定不免除其餘連帶債務人應負之責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