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227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黃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水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