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2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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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296號
原告 游銘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5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