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2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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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240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欒永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弈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婕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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