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4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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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951號
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文祥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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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951號
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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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文祥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