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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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0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振洋交通有限公司王志忠陳長正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及督促程序費用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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