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21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補字第2199號原告 張玉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伯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沈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書記官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