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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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5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士華

指定辯護人蔡嘉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Z000000000」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士華原登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因特殊情事於本案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4年5月26日變更登記為「Z000000000」,致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有所誤載,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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