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741號
原   告 新銳刺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阿葉
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 律師
被   告 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皇庭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天德
訴訟代理人  柯美如
       趙天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
件。依原告於民國103年4月21日民事追加暨準備㈠狀所載,原告
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31,000元;聲明第二
項另請求被告應將「www.hsinruey.com」網站(下稱系爭網站)
之帳號密碼返還原告,核原告此項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所請
求之目的係在使用系爭網站,故原告所受之利益應以系爭網站之
現值,其客觀現值即以原告所陳報建置系爭站之費用86,650元定
之,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7,6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5,400元,本件尚應
補繳3,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3,52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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