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耿霖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森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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