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572號
上 訴 人
被   告 阿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淑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萬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9,48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此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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