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48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48號

原告 李俊傑

被告 邱暐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案號:113年度金易字第14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易字第14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吳宜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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