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司簡調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司簡調字第91號

聲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相對人 王永建

鄒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為同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所分別明定。再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均非在本院轄區,且聲請人主張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地為桃園地方法院轄區,均非本院轄區,有聲請人起訴狀及民事聲請狀附卷為憑。是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侵權行為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或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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