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3號

原告 黃震東

被告 陳全明

被告 陳杰佑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北簡字第4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珮瑜法官汪銘欽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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