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3號
原告 黃震東
被告 陳全明
被告 陳杰佑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北簡字第4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珮瑜法官汪銘欽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蕭宛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3號
原告 黃震東
被告 陳全明
被告 陳杰佑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北簡字第4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珮瑜法官汪銘欽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