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原告 王芳婷
被告 洪志宏
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蔡宜靜
法官呂典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瑄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原告 王芳婷
被告 洪志宏
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蔡宜靜
法官呂典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瑄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