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林曉玟 律師
王健珉 律師原告甲○○
丙○○被告成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成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或不存在,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財產權訴訟,而原告所有被告公司之股份價值,係以被告公司之營運及盈虧狀況而定,是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現為165萬元),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42號判決可資參照,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需補繳14,335元,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