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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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救字第25號聲請人 林惠雯 代理人 吳鴻奎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林惠雯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債務清理案件申請書、債務清理案件資力詢問表附本院卷,及聲請人之清算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北市低收入戶卡附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卷供參。經核,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費用之事實業已盡釋明之責,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