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7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7542號聲請人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叁拾玖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簡易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