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9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聲請人臺北縣淡水鎮淡江華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95號就本院98年審易字1560號毀損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官王沛雷書記官吳尚文通譯張瑋庭調解委員邱義煌調解委員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法定代理人乙○到相對人甲○○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應當庭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聲請人願
撤回本件刑事告訴。㈡聲請人就本事件願自行檢討管理疏失,以及督導不週的情事,並做為將來改進之參考。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㈣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吳尚文法官王沛雷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