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六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華膳空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陸萬玖仟肆佰捌拾捌元(蓋僱佣契約係屬民法債編之有名契約,確認僱佣契約存在之訴應認係因財產權起訴,又如係不定期僱佣契約,應以平均工資乘以僱佣期間之推定殘存期間〈推定殘存期間長於十五年者,應以十五年為限〉計算其數額,即26182〈每月底薪〉×12〈每年月份〉×15年=0000000,又0000000十56728=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壹仟伍佰肆拾陸元,再審原告僅繳新台幣伍佰柒拾元,尚欠繳柒萬零玖佰柒拾陸元,又再審原告於提起再審之訴前之第一審、第二審僅分別繳納新台幣伍佰柒拾元及捌佰貳拾伍元,計分別欠繳肆萬柒仟壹佰貳拾柒元及柒萬零柒佰貳拾壹元,合計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B書記官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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