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941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
號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2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重新提出上次庭呈之錄音帶譯文(請逐字逐句翻譯)。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國忠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941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
號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2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重新提出上次庭呈之錄音帶譯文(請逐字逐句翻譯)。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