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941號上訴人乙○
號被上訴人甲○○
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婚字第941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離婚案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