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5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 郭乃苑 請求離婚等事件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離婚部分應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損害賠償部分應繳上訴裁判費4800元,應繳上訴裁判費合計630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