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3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中關於「 張瑋欣 」之記載,應更正為「 張煒欣 」;事實及理由中關於「三葉鋼琴」之記載,應更正為「山葉鋼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開之判決關於「張瑋欣」、「三葉鋼琴」係錯誤等語,經核確係誤載,聲請人之聲請非無理由,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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